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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2016-05-12 10:52  

各位老师:  

       根据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财务处将统一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 符合提取条件并有提取需求的老师,请将相关材料提交到财务处(滨海校区清泽楼322室、奎文校区2号楼209室),收取材料时间截止到527日。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以购房名义提取,即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首付款票据原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  

2、已办理住房贷款、正常缴存公积金、正常还款无逾期,每年可提取一次。须提供《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提前还款的,还须提供提前还贷证明。  

3、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4、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大病提取部分公积金,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治疗费用结算单据、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5、房主为配偶名字的,需要以配偶名义提取的,请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二、其他事项:                                        

1、另需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以上材料原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即退还本人。  

3、经办人及咨询电话:王芳308324813573667768  

友情提示:有自愿自行办理提取个人公积金的,可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财务处统一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通知.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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