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节约差旅费开支,根据《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临时到潍坊市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控出差人数和天数。所有人员出差均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一天以内的出差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两天以上(含两天)的出差由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学院领导、中层正职出差由书记或院长签批。返回后须凭签批完整的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潍坊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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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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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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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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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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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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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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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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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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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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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县级及正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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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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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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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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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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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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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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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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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可乘坐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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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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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表所示,高于限额的实际超支部分个人自理,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标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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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标准(上限)
(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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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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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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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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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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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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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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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均不安排套间,全部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新疆、青海、西藏地区每人每天增加20元包干使用;潍坊市属各县、市(不含六区)5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己。出差用餐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报销。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教职工参加会议和短期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不统一安排食宿又不交纳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的,其住宿费按级别在规定标准的上限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发放;不统一安排食宿但交纳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的,其住宿费按级别在规定标准的上限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报账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7天以内的(含7天)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超过7天的,执行《潍坊职业学院教师外出培训相关费用报销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到滨海经济开发区公务活动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潍职院政字〔200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