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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2015-03-26 13: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公务成本控制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经费支出结算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91)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下发的《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财库(2010)6)文件规定,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鲁财库(2011)27)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贷记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凡刷卡透支消费,持卡人只要在透支免息期内按时足额还款即可免息,透支免息期为25-56。我院公务卡发卡银行为潍坊银行,账单日为每月10日。每月10日前发生的业务,持卡人应在当月28日前办理报销手续;每月10日后发生的业务,最晚可在次月28日前办理报销手续,故我院公务卡实际透支免息期为18-48  

  第三条 公务卡发放对象为学院在职正式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本人持有、保管、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目前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七项费用。潍坊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三项费用。  

  第五条 持卡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以部门为单位,在学院财务处领取并如实填写“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学院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无误后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直接邮寄给办卡教职工。  

  第七条 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辞职)或者退休,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后,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  

  第十条 我院公务卡的信用(透支)额度为人民币2-5万元。  

  第十一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但要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财务处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学院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第十三条 属于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三项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七项公用经费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信用额度取现透支和转账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公务卡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未经批准而提取现金的,因此产生的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务卡存款不计息,本地取出存款亦不收手续费。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公务消费后,应尽快整理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单独填写“潍坊职业学院报销汇总单”,在免息还款日前7天按照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委托书中须注明刷卡消费的金额及时间、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号码等。  

  (四)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院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学院市财政厅零余额账户。  

  第十六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当在免息还款日前7天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7天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八条 使用公务卡后,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鉴于目前部分地区和部分消费场所还不具备刷卡条件,以下4种情形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需提供单位证明;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人事处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辞职)、退休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开展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  

  (四)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个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告知学院财务处,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异议,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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