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完善教师培训报销管理制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费报销。教师参加海外培训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费用和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骨干教师等国内培训费用,按照培训单位发布培训通知上规定的培训费用予以报销。
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教师外出培训期间每学期只报销一次城市间交通费,具体标准参照《潍坊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教师外出参加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教师外出参加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教师参加海外培训,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参加国内培训,每人每天15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己。其中:培训费中含食宿费的不再报销食宿费用;培训费中只含住宿费或伙食费,且有明确金额的,执行上述规定;培训费中只含住宿费,但无明确金额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培训费中只含伙食费,但无明确金额的,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四、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五、费用超出部分由教师本人自理。
六、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