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职责职能 | 政策法规 | 财务文件 | 收费管理 | 公积金及工资 | 相关下载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公积金及工资>>正文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提示
2015-04-27 14:26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我市将于51日起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正式通知将在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后公布。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预先了解政策变动情况,现发布提示性公告。具体规定以正式通知为准。  

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三)未发生过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且未取得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三、提取材料  

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三)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四)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419  

关闭窗口
· 转发《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
·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
· 关于开展2015年防范打击非法集...
· 关于我院公务卡淘宝支付流程的通知
· 关于我院银行卡开户行的通知
· 关于规范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
·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
· 报销单粘贴方法

版权所有2011©潍坊职业学院 鲁ICP备 05019673 号 校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243号 邮编:261041 [公安备案][网络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