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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指南
2015-06-12 08:04  

一、委托自动提取还贷  

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支(办事)机构)自动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其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委托自动提取还贷采用一次委托、自动划转、足额抵扣的方式。  

二、申请对象  

在本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或取得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  

三、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及本人正常缴存公积金;  

2、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或已取得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为单身或虽有配偶但只申请委托提取本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可使用金额用于还贷的,申请条件只考虑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四、申请材料  

借款人申请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可在市公积金网站下载,也可到分支(办事)机构填写);  

2、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借款人与配偶共同申请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婚姻关系证明)。  

五、划转时间  

1、已取得公积金贷款,在每月14日(含)之前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当月开始执行;在14日之后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次月开始执行。  

2、新申请公积金贷款,并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放款的次月开始执行。  

六、划转顺序  

1、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可使用资金大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自动划转其公积金账户中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金额;  

2、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可使用资金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中可使用资金自动划转;  

3、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中可使用资金之和小于月应还贷款本息的,本月不执行自动划转业务,待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使用资金之和大于月应还贷款本息时,再执行自动划转。  

七、办理程序  

1、申请。借款人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手续,也可于还款期间携带有关材料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办理。  

2、审核。各分支(办事)机构对借款人及配偶提供的材料审核。  

3、委托自动提取还贷。各分支(办事)机构从约定月份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操作,直至本次委托终止。  

八、注意事项  

1、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应保留至少1元的资金。  

2、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 借款人及配偶应自行关注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因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当月不能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及时在贷款委托银行开设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存入足够偿还本月贷款本息的资金以确保按时还贷。若因上述还款账户资金不足造成逾期的,按贷款逾期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3、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出现逾期贷款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暂停,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次月恢复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4、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后,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5、借款人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后,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动终止,无需办理终止手续。  

6、如果借款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因自身原因被冻结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7、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协议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协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及配偶承担。  

8、申请人在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执行一年内,不得申请终止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9、本规定只适用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对于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职工,仍需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还贷提取。  

九、实行时间  

 

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20151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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