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使用新计税标准,即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的个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由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计算模块尚未按新标准更新,2018年10月份工资暂不扣个税,待个税计算模块更新后再按照新标准进行计算、补扣。通知详见附件。
财务处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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